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记者19日从浙江金华市检察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吴俊东案申诉人抗诉申请被驳回。检方认为,申诉人吴俊东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据了解,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自称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后发现身后两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遂扶起老人,随后赶到的吴俊东父亲同两位老人一同前往医院,并支付住院费1000元。但两位老人当场认定系吴所驾三轮摩托车剐蹭电动车导致翻车。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费用共69602.4元。吴俊东不服并上诉,金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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