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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2011-12-22 02:10:4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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