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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不应被国家救助遗漏

2011-12-23 02:30:3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赵志疆(郑州 媒体人)

丈夫遭遇车祸去世后,45岁的黄丽霞一人扛起一个家艰难度日,肇事司机被判刑后,黄丽霞与其家属及所在村委会联系,得到的回答却是:人都坐牢了,还想要钱?这只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的缩影——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就全国范围来看,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2%,能够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几乎空判。(12月22日《今日早报》)

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窘迫的他们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很多法律专家都曾经指出,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应该包括三种途径: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国家救助。所谓私力救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但现实情况是,被害人难能直接获得赔偿,更有甚者,以提供赔偿为由要求受害人放弃正当的法律诉求,这未尝不是另一种层面的“花钱买刑期”。相比之下,社会救助不仅缺少相关的规范,而且终究不是长久之计。面对由此而来的“法律白条”,国家救助无疑承载了很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就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这一话题也多次为两会代表委员所提及,可见国家救助意义非凡。

从社会意义上说,国家救助制度的确立,不仅意味着政府承担起了帮扶弱势群体渡过难关的责任,同时体现出了政府对被害人的抚恤补偿,以及对其家人的人文关怀。从法律层面上说,被害人国家救助也是对法律天平的一种平衡。目前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渐入人心,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嫌疑人更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需要指出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只是保障全体公民权利的一个体现,受害人不能因此被排除在外。从实际效果来看,被害人国家救助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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