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因在杂志广告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至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该院已经取得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及其产品长征火箭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未经许可,于2010年在某杂志中发布了一则包含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的广告。该院认为,宝马公司擅自在广告上使用与长征2F商标相同的标志,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是利用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于是要求法院认定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广告图案中所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使用这一图形属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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