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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明确上诉不加刑、股票也可冻结

2011-12-27 01:41:0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26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上诉不加刑”完善审判程序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申,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法学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意见。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唯一抚养人”可监视居住

在初次审议及之后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及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草案规定,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草案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变化速览

●关于逮捕告知●

现行刑诉法规定: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一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修正案草案二审: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刑讯逼供●

现行刑诉法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修正案草案一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修正案草案二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关于辩护制度●

修正案草案一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修正案草案二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关于审理范围●

修正案草案一审: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修正案草案二审: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第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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