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房产证逾期不办加收登记费、水费逾期不交收滞纳金,这样的“土规定”将一去不返。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正对1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其中有2件规定有关条文被删除。
今年,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16个区(管委会)和48个市直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提出了对11件地方性法规的具体修改意见。其中,需要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有9件,需要删除地方法规中有关条文的有2件。
据武汉市政府有关人士介绍,之所以删除两大条文,是因其本身设定的行政强制不合理。如《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逾期满三十日,加收一至二倍登记费”,其中的“加收登记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申请登记房屋产权,本应由业主自主决定,予以强制登记本身不合理。
此外,《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欠费逾期不补交者,按日加收所欠水费1%的滞纳金。市政府有关人士介绍,其中“加收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因收取水费是供水企业的民事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身不收水费,也不应当收取滞纳金,因此删除该项规定。
此次武汉清理行政强制条款,是配合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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