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沈文)群众对官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实名举报,监察机关应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记者昨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下月起,正式实施的《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应回复。”
《办法》称,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人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等任何妨碍行政效能的情形,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和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实名举报的,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说明情况,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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