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浦江潮(浙江 媒体人)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从2012年起,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1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买卖,它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承担着一定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对象的确定,不仅要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而且要发挥政策扶持和市场导向作用。毋庸讳言,目前一些地方的政策采购,不仅没有发挥政策扶持和市场导向作用,反而陷入“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怪圈。
政府采购中的这种倾向性无疑是不正常的,亟需纠正,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采购都会“照顾”本国企业和产品,在这方面我们也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采购三成面向中小企业值得期待,但关键在于怎样将这项好政策落实到位。鉴于一些地方政府采购“贪大求洋”的惯性,要求他们将采购的目光转向中小企业,难度可想而知。
其一,如果一些地方或部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没有达到30%,将会被追究何种责任,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何种处罚,这些需要予以明确。没有“罚则”的政策措施并不具备硬约束力,过往的经验教训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点。
其二,何为“中小企业”并无明确界限,大企业有着强大的公关能力,加上一些地方或部门可能弄虚作假,将大企业“化身”为中小企业,挤占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份额,最后中小企业吃到的只是一些残羹冷炙。对此,有关方面需要未雨绸缪。
其三,面对数千亿元的诱人蛋糕,中小企业之间竞争激烈,激烈竞争之下,有些企业难免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对有关政府部门及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可能还包含着腐败成本,面向弱势的中小企业进行采购,一些政府部门及人员更有吃、拿、卡、要的底气。显然,能否预防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采购的实际效能,而且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声誉。
政府采购三成面向中小企业,这是给中小企业平等待遇的体现,要把好事办好,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只有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剔除其中的腐败成本,让暗箱操作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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