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张军
上周有媒体报道,广东将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另有报道说,河南省此前也有领导表示,“农民工”称谓带有歧视色彩,呼吁社会慎用。关于“农民工”称谓的歧视性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笔者认为,如果忽视“农民工”背后的权利、保障待遇问题,纯粹以称谓作为话题,不免有些矫情。一些涉嫌歧视的称谓的确应当废弃,改以更为中性的名称。但是,这里首先应分清楚一个事实,即,到底是我们这个社会将歧视心态附加在了称谓上,还是称谓本身带有歧视性。对此,笔者认为“农民工”所谓的歧视性,是歧视心态附加的结果,而“农民工”称谓本身是不带歧视性的。
其实,“农民工”这一称谓在我国现型体制下是非常形象、标准的。这一称谓源起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创始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一课题组成员。我国改革开放打破了长期以来对农民“画地为牢”的禁锢,因务农劳动价格低廉,所以刚刚解禁的农村青壮年便纷纷涌进城市打工,从而形成了中国前所未有的一种新型劳动群体。由于我国至今仍然对人口实行的是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尽管进城打工者已弃农从工,但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且他们还有承包田(即令有些人早已弃田抛荒),因此他们离土难离乡,仍然难改其农民身份,于是“农民工”这一称谓便应运而生。
事实上,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并不在称谓的本身,而是附着在这一称谓背后的种种待遇,由此而反向导致“农民工”称谓的污名化。正是因为我国社会对农民工还存在歧视,才导致农民工社会地位的低下,比如在工作岗位上,他们干的是脏、苦、累、险的活,但劳动价位却低廉,即便是同工也不同酬;在养老保障上,大多用工单位为规避保金并不直接聘用农民工,而是通过劳动中介公司使用“派遣工”;在医疗保障上,农民工在城市生病及治疗,但却享受的是“新农合”,与城市普通居民(更不比公务员)同命不同价;在义务教育上,农民工子女因户籍问题而难以享受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等等。尽管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但城市并不完全属于他们。
如果真心实意关心、体恤农民工的话,不妨在当地率先出台实惠农民工的新政法规,并在今年“两会”期间放声疾呼国家尽早建立新制度,以给予农民工平等的待遇。要想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待遇问题,应尽快打破城乡户籍管理壁垒,以居民身份证取代居民户口本,让国人身份不再受户籍所限而以职业为准,比如真正种地者才称之为农民,而做工者统统称之为工人。
与此同时,应尽快建立与劳动市场自由议价相匹配的劳动保护价,以确保一线工人合理的劳动报酬。另外,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官民、脑体之间的养老及医疗保障水平不庆悬殊过大而将国人分成三六九等此类问题亟需改变。一旦以上制度形成的话,届时我国独有的农民工群体及称谓恐怕将不复存在。
作者系武汉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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