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1月5日起,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工信部主持共十部委参与的新校车标准征求意见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为期两天,国内近10家主流客车生产企业到会并提出了建议。会议期间,“新校车标准”在客车行业引发争议。一些主流的厂家认为,新标准倾向于某一厂家的生产标准,对其他厂家不利;另有厂家认为,新标准向欧美靠拢是不合国情的,且因为成本会上升而将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同时,也有部门代表认为,新标准还应考虑农村实际路况。
实事求是地说,“新校车标准”之争并非多余,车企意见也不能一板子打死。如果一个标准不能全行业推广,那么标准化产品的规模化生产难以进行,标准本身也将徒具指导意义。“新校车标准”是国标,是强制性标准,是需要在全行业推广的标准,简单给予指导方向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新校车标准”出台前,听取行业意见,汇聚行业共识,应该是一个前提性工作。
这么说,绝不是暗示企业利益应为标准兼顾考虑,以及行业门槛不能被标准提得太高。“新校车标准”所需听取的行业意见,应是那些能够夯实校车安全性能的生产、技术因素,而且是一般性的因素,但绝不是企业竞争因素。标准来源于行业生产实际,并引领、规范行业生产,如果脱离一线的生产、技术因素,标准将凌空蹈虚。在这个意义上,简单套用欧美标准确实是不行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新校车标准”所谓的参考、倾向欧美标准,是不能理解为“套用”的。欧美标准所值得参考的因素,是那些经过反复数据统计、生产试验、交通事故调查所汇聚、沉淀、总结得来的生产经验和技术,这些是一般性的经验、技术,而非具体符合某一国情的经验、技术。这些因素,我们当然要参考乃至直接援引。如果将这种学习视为“套用”,可能是有意、无意的曲解,进而可能为弱化标准以照顾行业门槛服务。对于此种意见,标准制定者们应该坚决反对才是。
当然,欧美的校车标准,更值得我们参考的是标准制定的过程,而非一个简单的结果。有部门代表认为,“新校车标准”应考虑农村实际,甚至有部门代表认为根本不应一刀切地制定标准,而应因地制宜。这些意见有可取之处,但结论值得推敲。仅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先有州的校车法规,其次才有联邦统一的法规,而后者是以吸纳、汇总前者为前提的;美国也是先有车企行业自发的标准讨论,后有行业协会凝聚共识,不断总结并推动标准,进而使其逐步走向统一化。美国的校车历史,让我们看到了个别经验如何一般化,局部规范如何全国统一化。并不说统一就得一刀切,标准化、规范化就不能因地制宜,关键是看如何对待具体的地方情况、行业经验,如何梳理、汇总共识。如果说“新校车标准”之争有可能被车企利益绑架,那么问题可能就出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乃各自为阵,缺乏意见统筹、汇总机制。
如果新的标准能够将车企行业的一般性生产、技术因素汇总起来,全部集中在校车安全的考量上,就足够了。在标准的强制执行下,在学校强制配备校车的规定下,以及在政府确保投入的情况下,“新校车标准”是可以带动安全校车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新校车标准”不怕有争议,就怕争议的焦点不在技术问题上,而在利益的争风吃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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