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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35条新规给新农合上“紧箍咒”

2012-01-09 01:47:3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胡梦)日前,我省出台《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做出35条详细规定,从药价、门诊、住院、报销等各方面上了“紧箍咒”。

新规明确,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限期不予整改将被吊销资格,若造假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规规定,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在规定时间内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此外,为了控制药物目录外用药比例,规定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药物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湖北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费用。

对于规定内的行为有违规的,由新农合管理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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