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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办社保案伤害司法公信力

2012-01-12 04:20:0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胡艺(武汉 市民)

广西灌阳县兴发冶炼厂周运善等52位员工从进厂以来,一直未能办理参保。灌阳县人社局于2011年9月26日将《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递交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当地法院强制厂方为上述52名员工补缴养老保险金。案件本来应当顺理成章地进入执行程序,却被灌阳县人民法院以“桂林市中院、广西高院”有所谓养老保险不予立案的“会议精神”,不依法将该案件纳入执行程序。(1月11日《中国质量万里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灌阳县兴发冶炼厂周运善等52位员工从进厂以来一直没有参保。员工长期游离在社保制度之外,显然不正常。

在逐利思维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当下,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给员工买社保,那是企业的利润血管里缺乏道德血液。劳动部门接到职工递交投诉后,多次到该冶炼厂调查,下达整改和缴费通知书,核算出冶炼厂应补缴的数额。但是劳动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求助法院。司法是“终极救济”手段,是民众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院本该依法办案,为这52名员工讨回参保公道,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法院竟然以“桂林市中院、广西高院”有所谓养老保险不予立案的“会议精神” 为由一拖再拖,不依法将该案件纳入执行程序。翻遍法律条文,都没有养老保险不立案的规定。法院不依法办案,唯“会议精神”马首是瞻,让人匪夷所思。

大哲学家培根说:“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法院以所谓的“会议精神”为由,拒不执行社保案件,法院如此没有风骨,何尝不是在污染法律水源呢?在我看来,法院被“会议记录”牵着鼻子走,实际上是不作为、乱作为,民众既会对劳动部门工作效率与办事诚意产生疑问,也会动摇对法律的信仰。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治病要探源,法院不依法办案,依“会议精神”拒绝办案,岂不是法律的悲哀。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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