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吴睿鸫(河北威县 公务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提出,要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1月12日《新京报》)
国家出台的这项公共政策,很及时,也符合民意。当然,笔者发现,国家层面所提及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公众并不陌生。因为,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三年多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做保障,从而使这项制度沦为一纸空文。现在,国家层面再次重申“黑名单”制度,而出台明晰的配套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不仅会造成约束乏力,而且还会有可能再次浪费政策资源。
事实上,倘若一项制度的执行,没有严厉的处罚制度做后盾,这项公共政策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显然,缺少惩罚机制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亦不例外,它不仅会造成约束乏力,而且还会使制度政策执行大打折扣。
经济学规律一致认为,只有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降低。所以,笔者觉得,国家即将架构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一方面,要让消费者成为监督的主角。食品安全领域包罗万象,靠质检部门当然会力不从心,必须形成公众与官方互动,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企业是否诚信,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尽最大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举报问题产品企业的绿色通道,还应组织消费者为企业打分。
其次,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主管部门内部消化。由于大部分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职能部门在公布“黑名单”时,很可能会人为过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通报制度,何时公布,何地公开,起码要由省一级部门统一操作与实施。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法律惩罚是由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所决定的,倘若执行到位,这项惩罚机制最为奏效。质量信用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软弱,即便处罚,也大都伤不到企业的筋骨。唯有法律惩罚机制的完善与到位,才能让质量失信“黑名单”,成为扭转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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