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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01-15 03:53: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遇到恶劣天气影响长江隧道通行安全,交管部门可以对长江隧道实行禁止通行的交通管制。记者昨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即日起至本月20日征求公众意见。

禁止行人和电动车通行

《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长江隧道除9座以下(含9座)载客车辆外,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板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9座以上载客车辆、货车和轮式、履带式专用机械;超过长江隧道限载20吨、限高3.8米、限宽3米标准的车辆等。

车辆通过长江隧道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随意变更车道;禁止超车、倒车、调头、逆行和违法停车;禁止鸣喇叭。

在长江隧道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强行冲闯长江隧道;禁止在长江隧道内使用明火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发生故障 不得随意下车

在长江隧道内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继续正常行使时,应当服从管理,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隧道;随车人员不得随意下车走动,拖车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

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的车损事故,事故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长江隧道。事故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通知长江隧道运营单位,不得自行牵引。

恶劣天气可实行通行管制

长江隧道严重损坏或者遇有火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长江隧道安全通行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长江隧道实行禁止通行交通管制。

实行禁止通行交通管制时,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应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

长江隧道还设定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长江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和结构边线两侧各10米的区域,为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控制区外20米范围内为隧道安全保护影响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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