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期待中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一再搁置,严重滞后于‘千湖之省’的实际需求。梁子湖作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珍贵淡水资源,需要进行专门立法。”昨日,由王树义等17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梁子湖流域保护条例》的议案,被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确定作为议案办理。这也是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收到的84件联名议案中,唯一被确定为议案办理的。
议案称,梁子湖是中国内陆十大淡水湖之一、湖北省第二大湖泊。梁子湖生态系统完整、物种丰富,有“化石型湖泊”、“物种基因库”和“鸟类乐园”之称。梁子湖曾是国内保护最好的内陆湖泊之一,2010年被国家环保部选定为水质成功恢复的代表性湖泊,纳入国家重点湖泊水库生态安全调查及评估专项,在全国示范推广。
但近年来,随着流域内人口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周边地区工业、农业、运输业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梁子湖流域的水体污染与生态退化共存,环境问题和经济问题叠加,流域水资源保护受到严重威胁。
近年来,云南、江苏等省纷纷出台了统一的湖泊立法,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搁置,严重滞后于“千湖之省”的实际需求。而且,每个湖泊都有其独特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特性,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实行 “一湖一策”。《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通过,也不能完全覆盖、解决梁子湖水资源保护的特殊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立法。
王树义等代表称,梁子湖具有较好的立法基础。现有的《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明确了梁子湖的功能定位,为梁子湖保护法律制度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基础;《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初稿已形成,并于2008年10月向省农业厅法规处提交了《立法项目建议书》。梁子湖全流域位于武汉城市圈内,完全可以利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先行先试的优势,率先对梁子湖进行立法保护试点。
王树义等建议,立法针对现行梁子湖管理体制的问题,借鉴中外流域管理的经验,进行制度创新。立法还应规定在梁子湖开展生态补偿,以及加大对梁子湖周边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回音
最终确定作议案办理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关于梁子湖的保护,有利好消息传来。王树义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梁子湖流域保护条例》的议案,将交由省人大农村委员会进行审议。
大会主席团最终决定,将王树义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梁子湖流域保护条例的议案,交由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其他83件议案均转为建议办理,连同其他代表提出的31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本次会议闭会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同时,省人大常委会选择其中若干重点建议进行跟踪督办,并适时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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