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2年4月1日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订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针对从业者个人、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规定》分别明确了违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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