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据《人民日报》昨日报道,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1月12日签订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移交地方。据了解,随着此次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的全面移交,全国各个铁路检察院改革移交工作将在今年6月30日前陆续完成。
我国铁路检察院改革始于2004年,改革目标是将铁路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体制管理;2010年则提出“整体移交、平稳过渡”的实施原则,改革有了具体路径;如今,随着首个成功移交案例的出现,以及明确时间表的提出,铁路检察院改革已经眉目清晰。
铁路系统组建自己的司法机关,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事情。铁路运输拥有经济战略意义和战备意义,而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关行业多半带有准军事化管理特质,仿照军事、海事司法体制而赋予铁路系统专门的司法管辖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铁路司法”的弊端逐渐显现:首先,铁路系统正在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不再适宜拥有封闭、独立的司法机关;其次,原初按照铁路局、分局设置的各级铁路司法机关,在铁路体制改革之下,已事实上变成同属铁路局的下设机构,相当于失去了建制上的系统性、完整性;再次,要迈向法治化时代,除军事、涉外等领域,司法系统国家化并独立于行政权力,是必然的前提,“铁路司法”因此亟待改革。
以上问题,国家司法机关以及铁路系统并非没有意识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以及铁路体制改革,均将“铁路司法”视为改革的重点对象。铁路法院、检察院的改革进程,也是早已启动。但是,改革“铁路司法”又是相当不容易,可谓难点多多。
谨以铁路检察机关而论,按照目前的改革目标和思路,它的归宿将是移交地方。但是,我国司法机关是按行政区划分布,但铁路司法机关都是跨行政区分布,如果真要“整体移交”,对接的问题就很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太原铁路检察机关成功移交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该院的下属两级四院检察机关都在山西境内,对接过程中不必跨省,减省了很多麻烦。因此,太原的实施方案能否复制,就是一个疑问。
另外,改革“铁路司法”,涉及到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譬如人员问题,“铁路司法”纳入国家司法序列后,原属企业员工的铁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转变为公务员身份。这个转变如何完成,人员如何筛选、考核,都是问题。严格筛选,利益触动大,抵触力量就会产生;统一纳入公务员编制,难免人员激增。虽然山西妥善安排了过渡人员的身份转换问题,但将“铁路司法”改革作为全国性的动作,还离不开国家编制工作的统一调整。再如经费问题,目前的铁路司法机关,其经费来自所属的铁路系统,移交之后,人、财、物自然划归地方司法机关,经费来自地方预算,而这对地方改革的决心、动力构成了很大考验。太原铁检的成功移交,很大程度上也来自山西主政者的改革决心,当地政府、检察院、铁路局可谓积极配合,这一点是否能够复制,还需要时间检验。
不管怎么说,太原铁检成功移交地方,是开了个好头,全国性的移交也有了时间表,更让我们充满期待。当然,“铁路司法”的改革,还远不止铁路检察机关的移交,公安、法院的整体移交,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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