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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拾金不昧”引争议

2012-02-14 03:06:2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2月13日《新快报》)

旨在唤醒感恩文化

别人捡到你的东西,没有据为己有,而是如数返还给你,作为失主,此刻以一定物质方式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感谢,这原本是一种非常朴素的情感。然而在我们的文化里,人们对拾金不昧似乎有着特殊的“洁癖”;大家都有这样的意识,仿佛拾金不昧者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质感谢,事情就变了味,拾金不昧就不成其为拾金不昧了。殊不知,所谓拾金不昧,直白点说就是拾到金子不隐藏不据为己有,物质感恩根本无损于拾金不昧的美德。

大家都是普通人,迫切需要改变那种非圣人、即小人的道德“洁癖”,认识到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并不矛盾;同时,失主更应该有这样的意识:物质感谢拾金不昧者是对美德的一种尊重义务,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给予物质感谢,也需要为此进行说明并感到失礼和愧疚。明乎此,再来看广州关于“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的新规,无疑是对拾金不昧美德在物质年代的一种促进。

——舒圣祥(湖南 会计师)

不要程式化的感谢

归还失物,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看起来,拾主是“吃亏”了,但是这种所谓的“吃亏”,是以获得道德上的自足感为补偿的,更主要的则是,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失主,将己度人,如果别人是拾主的话,那就获得了一种平衡,并且都会在道德的自足感中获得愉悦,情感获得升华。这本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何以复杂到假定“拾主不愿意归还”这样的一个困境呢?

如果真要在意这10%的补偿的话,那这样的拾主会不会愿意交出“90%”就很可疑了。如果不交出,法律上有责任,道德上有损失。我认为,这所谓的10%补偿不宜以规定的形式出台。至于拾主是否愿意,以及愿意拿多少表示心意,这完全是失主自己的事情。一个愿还,一个愿感谢,本可成为佳话的事情,不要因为一个条款而变得程式化、冷冰冰。——肖余恨(南京 教师)

法规不明可能引发纠纷

像《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对公开招领后的无主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显然容易为日后产生纠纷埋藏下隐患。正如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所指出的,如果贵重物品超过招领期限而失主又出现了怎么办?其时奖励已经给出,而失主对财物所拥有的财产权却并不会因为拍卖而丧失。这样一来,显然也就容易导致产生纠纷。

作为法律法规来说,一般只对公民行为作出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像《意见稿》这样对失主奖励拾获人作出的并非是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提出失主领回遗失物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这样就容易在拾获人与失主之间,就是否给予奖励问题制造纠纷,甚至因此而导致双方对薄公堂。

——魏文彪(江西 媒体人)

或会降低社会道德底线

制度化奖励拾金不昧,也许同时还暗藏着一个前提,那就是当前的社会道德已经不足以支撑“拾金不昧”。在一个道德环境里,应该不需要有这么一个奖励;即使有这么一个奖励,也不会有多少人愿意要。环顾身边,好人好事络绎不绝,拾金不昧每天上演。这说明当前的道德,并不是那么让我们颜面尽失。

虽然说,个体不能代替整体,整体善良也不能掩盖个别无良。但是,现在的奖励只是捡到财物的十分之一,如果一个人真的在乎钱财,岂会舍本逐末?对于本身道德较高的人来说,十分之一的奖励有什么意义?对拾金不昧的制度化奖励,可能是在降低社会道德底线。

奖励功利化的危害不容小觑。道德是纯洁的,也是美好的;拾金不昧是可亲的,也是可敬的。奖励制度化了,还能叫拾金不昧吗?这是在有意无意地把拾金不昧从道德词典里删除。对于有些人来说,为了避功利之嫌,反而可能故意不拾,或者捡拾了不把财物上交、归还。

——毛建国(扬州 媒体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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