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发生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漏报的,其年收入的四至八成将被罚没。记者昨从省法制办获悉,即将出台的《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电话逐级上报不得超1小时
《办法》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电话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每级传真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后,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而后再按照规定逐级传真上报。
迟报安全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的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瞒报事故按上限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其中,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事故,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论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还是重大事故,凡存在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均按上限处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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