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舒圣祥(湖南常德 会计)
因为无法忍受访民胡连友、魏爱国在网上持续发帖,控诉自己涉黑、暴力执法,湖南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连同该局政委陈毅强、下辖派出所民警卿良杯,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上述二人诽谤,要求其道歉。郑航与陈、卿认为,相关网帖如“法盲局长充当黑保护伞,继续残害受害群众”等,完全是胡、魏凭空捏造的。胡连友和魏爱国则坚称,他们的言论属实。(2月16日《南方日报》)
这些官员是否涉黑、是否贪渎、是否枉法、是否嫖赌,不妨先静待法院判决,我们权且保持“围观”。
但不容否认的是,官员自诉诽谤案的情节本身,似乎就应该算是一种进步。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近年来,在公权力的直接插手下,诽谤案程序一再被错误启动,被公安机关带走甚至遭遇跨省追捕的案例频频见诸媒体。刑法规定“告诉的才处理”的诽谤罪,往往涉及到官员利益,就难免走样。
相比之下,湖南东安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干警,在感觉受到访民诽谤之后,至少没有直接下令抓人,没有滥用公诉维护私利,更没有使用“被自杀”等下三滥的手段,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与访民在同一个司法平台上解决纠纷,应该说确实体现了最起码的法治精神,是向自诉诽谤案法律常识的一种回归。尽管这只是法律常识,但正因为这种法律常识常常得不到遵守,执法者带头滥用法律相反却是普遍常态,才让这种不断倒退的司法底线重新回归起点,可以称之为一种进步。
或许,即便是由官员自诉诽谤案,在权力干预司法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也值得怀疑。但是,如果连这点自诉诽谤案的程序正义都首先没有了,所谓结果正义更是绝无可能的。换句话说,只有首先是由官员自诉诽谤案,接下来公众对案件审判的“围观”才有意义。公安局长自诉诽谤案会如何结局,尚有待法院的审判。但是,官员自诉诽谤案的法律常识,的确应该被无条件尊重。司法机关从来就不是官员私器,官员要维权也必须并且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类似彭水诗案的公诉诽谤案名单不能再继续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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