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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2012-02-21 03:16:3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睿)武汉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原则通过《城市管线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管线工程没有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不得开工。

据悉,武汉市宽度10米以上道路的地下管线长达2.24万公里,涉及17种管线。但该市管线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开挖道路敷设地下管线,施工中任意挖掘、损毁地下管线,造成水电运转中断、煤气泄漏乃至爆炸等事故。

《办法》明确武汉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同步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移交,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无故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出,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实行管线入地,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采取入室等方式设置。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应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管线建设,没有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还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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