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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可优先,但不应“无罪推定”

2012-02-22 01:49:3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去年8月25日晚,中南医院手术室正在紧急手术,术中缺血,便派急救中心车号为鄂AQX242的急救车到武汉血液中心取血。从中南医院走长江大桥是最近的路线,可过了几天,司机发现该车有违章记录,双号车单号过了桥导致罚单生成。有市民建议长江大桥对急救车不限号,为急救车开“绿色通道”。(详见本报昨日A05版)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道路交通显得越来越拥挤,特别是像长江大桥这样的交通要道,情况更为明显。实施限号措施,目的是对有限的交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保障各种车辆平等的通行权。但是公民的通行权与生命权相比,后者理应优先前者。因此,急救车出于急救的需要,在道路上享有优先通行权,对其进行限号不符合情理。

问题也要两面来看,才不会失之偏颇。优先通行,这是急救车的一种特权,由于道路资源的有限性,这种特权是以牺牲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权为代价换来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法律设定这项特权的目的来行使,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这种特权要达到“物有所值”,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要求。法律对特权和权利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权利的要求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特权的要求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也就是说,急救车不是出于急救的目的而在道路上通行时,就等同于普通车辆,没有特权。

急救车的特权,通过闪烁的警示灯光和呼啸的警报声等信号来显示,其他车辆和行人遇到这种信号就该让行。但这些信号显示的只是急救车特权的外在特征,也一时难以保证这种特权不会用于非急救的目的。为了保证这种特权不被滥用,就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设计。法律对特权和权利的程序设计也是不一样的,对权利行为实行的是“无罪推定”,而对特权实行的则是“有罪推定”。急救车行使特权,挤占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资源,也需要给出合适的理由,证明自己确实是出于急救的需要,才能说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

把急救车纳入记录范围,从实际效果上并不影响医院履行职责,因为急救行为并不会因为限号登记而受到限制。不过接到罚单,事后到交管部门出示急救的证据说明一下,也是必须的。只不过是耗费了一些时间成本,这应该想办法解决在前端。

◇ 廖盛芳(北京 公务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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