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杨涛(江西赣州 公务员)
2012年2月26日,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经深入调查,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件,涉案人员刘某某被依法劳动教养两年。据调查,刘某某为某互联网站经营者,其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9日在互联网发布了“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的虚假信息,并自己连续跟帖制造影响,扰乱了社会治安。(2月27日《中国广播网)
“保定发现非典”的谣言,的确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引发了人心恐慌,应该谴责和惩处。但发帖者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于法有据。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刘某某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恐怕值得商榷。
首先,对刘某某发帖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基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就是他明知这则信息是虚假的,而执意编造或者传播。但是,如果他确实听到他人讲述此事,出于提醒公众的缘故,仅仅是将未经证实的事情上网发帖,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就不妥当。任何公民对于公共事件,都有一个要求公开真相的权利,他也有权在听到相关信息后提醒其他公众而进行“自保”的权利。
退一步说,即便是刘某某有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对其进行劳动教养似也不妥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可以对六种人进行劳动教养,与本案最接近的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但刘某某的行为仍然不符合这些客观行为表现,对其进行劳动教养没有充足的依据。其次,劳动教养动辄就是剥夺人身自由几年的时间,刘某某并不是谣言的编造者,只是传播了谣言,从刘某某发帖的主观故意与行为后果来说,处以两年劳动教养畸重。最后,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并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其合法性本身受到质疑,用这样一个缺乏正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刘某某进行处罚,并不妥当。
《治安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传播“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的虚假信息属于本条规定的“谎报疫情”,刘某某如果出于故意的目的传播的表现也符合这一条的规定,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对其处罚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也能体现“罚当其罪”,足以警示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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