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刘武俊(北京 研究员)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大会召开了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透露,“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望写入刑诉法修正案总则第二条。(3月4日《羊城晚报》)
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的刑诉法修正案总则,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彰显,也是对刑诉法修改总体思路的科学框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立法意义。
刑诉法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观察落实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的“行动中的宪法”、“司法领域中的小宪法”,堪称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刑诉法的特殊性在于刑事案件在审理前有侦查活动,而侦查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行使,意味着要以限制甚至剥夺相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现行刑诉法总则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规定,比较突出惩罚犯罪的立法宗旨,不利于贯彻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因此有必要在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轨道上矫正刑诉法的立法宗旨。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体现在一系列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设计中的。例如,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正如李肇星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倘若说刑诉法是人权保障的试金石,是保障人权的保护伞,那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就是刑诉法纲举目张的“纲”。让我们共同期待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新刑诉法修正案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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