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毕晓哲(石家庄 职员)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部长陈竺昨天在政协开幕式之前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医院将撬动价格机制改革,有降有升地调整医院收入结构;同时,引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革除较为落后的按项目收费。(3月4日《北京晨报》)
去年6月份,就医疗费用机制改革问题,人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就指出:门诊常见病将“按人头付费”;门诊大病及住院治疗疾病探索“按病种付费”。无论是“人头付费”还是“病种付费”,都是近几年来医疗改革推动中纠正积弊以及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效性举措。
“人头付费”不外乎按照医疗机构服务的参保者数量,依照事先确定的人头定额支付标准,定期预付。这将有效节约医疗成本,有“包干到户”之功能,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工作、控制医药费用攀升。而按“病种付费”,不外乎在科学测算基础上,给种类疾病治疗设置一个“上限”,以北京为例,2003年就选取阑尾炎作为单病种付费改革的试点,即只要是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阑尾切除术治疗,医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是3100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263元,参保人员自付837元,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身承担额外费用,这同样是避免过度医疗的极有效举措。“总额预付”采取的也是从总额上严格控制医疗成本的取向。
改革预期值得期待,卫生部长的“描述”令人振奋。但笔者看来,如果要真正落实好上述带有前瞻性的、开拓性的医疗价格机制革新,还必须立足于“精细化”操作。以“病种付费”为例,其前提和基础必须充分厘清“病种”的基本成本,但“病种”千差万别、患者情况各异,操作起来繁杂之处可想而知。上述提到的阑尾炎病虽可以“精细化”操作,但主要依赖于“材料”的牙科疾病却可能出现“偏差”,“病种付费”之后“材料”的偷工减料如何避免?
其二,无论是“总额”还是“人头”,如何做到科学“定价”难度极大。西医类检查如验血、CT、核磁共振等或可依法“定价”,但涉及到中医环节中的“望闻问切”环节,中医水准高低问题,又如何区分服务水平?依据行医时间还是职称?包括同类疾病由于病情程度不同,具体手术收费的标准,恐怕也最终需要有一个“精细化”的方案设计。
总之,大的改革路线值得肯定,但具体落实起来非一日之功,尤其是需要改革者在如何具体落实方面多一些未雨绸缪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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