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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或侵占慈善财产应追究刑责

2012-03-07 08:27:4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特派北京记者 姚德春 王荣海)“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昨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等20多位代表集体建议,对慈善事业立法,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以此规范慈善组织的设立、管理以及规范有关社会捐献及其资金管理、救助、监督等方面的关系。

公信力下降需要规范管理

王利明说,由于“郭美美事件”的发生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要对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进行规范管理。

据介绍,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6部,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这些法律对于规范慈善事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们彼此之间并不完全协调一致,存在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现象,不利于对慈善事业的管理与规范。”王利明说。

“这就更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来规范各类慈善活动。”

慈善机构应有

最低财产数额要求

在王利明看来,因为慈善机构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毕竟要从事捐款捐助活动,如果一旦许诺进行公益性捐助而不能实现,则会引发社会矛盾,因此需要有一定的最低财产数额。在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之后,凡是未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就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以杜绝一些以慈善为名的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保障国家金融秩序。

挪用或侵占

慈善财产可追究刑责

“对于慈善组织的资产,包括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其在性质上应属于财团法人的财产。”王利明说,目前一些慈善组织的资产和国家财政的拨款不分,还有的与个人资产不分,这就容易产生纠纷,应当明确慈善组织资产的性质。同时,也要在法律上明确在资产发生混同、账目管理混乱、资产流失时的法律责任。

“对那些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利明还建议,慈善组织应加强自律,为激励人们行善,政府可出台税收优惠措施等。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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