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廖保平
在昨日“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会上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说明,因为很多内容有可喜改进,引起各方关注。
这些可喜的改进包括: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证人可请求保护;批捕须听取辩方意见;可询问录音录像防刑讯逼供等。归纳起来,可以用一句话来说,那就是立法理念更加人性化,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第一次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从政治顶层确立了对人的权利的基本原则。作为非常重要的、直接起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理应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本次“两会”,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
在这一基本原则之下,立法理念得到了矫正,过去那种“打击为主、保护为辅”的观念必然要被审视和修正,求取“打击”与“保护”的平衡。重视“保护”,把握“宽严相济”,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不断革除“有罪推定”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陈旧刑诉法观念,制约权力的伤害冲动,从而树立新的立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这一进步也是民间、学者不断呼吁、人大响应的结果,符合国际规则,是对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中协定条款的遵守。
立法理念更新必将带来一系列程序设置的更新,从程序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这次修法看,有两点是值得一提的。首先一条,是制约公安、检察权力,只有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保护公民的权利才可能成为现实。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对两高一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解释的法律确认,用以约束刑事侦查和审判中违法证据的使用,必将大大减少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
第二条,是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明确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都属于此类。尤其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值得一提。一个人有没有罪,个人没有义务去证明,也不能靠刑讯逼供强迫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必须由国家公权力用证据去证明。同时扩大和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律师有会见权、侦查阶段介入权,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
不过,此次刑诉修法还有不少民间和学者提及的没有修改,比如律师伪证罪、检察院的侦查权、超长关押、被告沉默权等。当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的说法,修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我们仍然希望步子迈得更大点,不要留下太多侵害公民权利的操作空间。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的是,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再好的法律最终要靠不折不扣执行才有效,人性化的司法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才算修得完满。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更为人性化的立法理念还不够,还要有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人性化的程序有助于形成人性化的执法,可倘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没有形成,程序被架空,制度执行也会走偏。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我们已迈出可喜一步,我们也不希望这一步迈到执法上止步,应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贯穿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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