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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回应“秘密逮捕”

2012-03-10 01:42:0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后,网络上出现一些说法,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

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删除了现行刑诉法中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记者担心这项条款会否被滥用。对此,郎胜说,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里面也专门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明确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实践当中是能够掌握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是极个别的例外情况。一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妨碍侦查也都需要通知家属。只有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通知。另外,有碍侦查的情形一旦消失,也需要立即通知家属。第三,这种措施是临时的、紧急的措施。”郎胜说。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里面也专门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明确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实践当中是能够掌握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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