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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

2012-03-11 02:11:3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在商场购买了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寻求消费者保护,但是在银行购买了金融产品,却往往求助无门。昨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巡视组组长张静呼吁,应该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

处理金融纠纷时缺乏明确依据

2007年下半年以来,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引线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开始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张静说,我国也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着手进行了一些研究和实践探索。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500多个地市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证券、保险监管机构成立了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成立了行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她说,这些努力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尚无专门立法,导致有关部门和金融消费者在处理金融纠纷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和途径。

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张静建议,尽快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建议着手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保护机制。也可以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

鉴于立法过程较长、耗时较多,在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张静建议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明确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范畴,并增加专门的章节,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途径和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进行整合集中

张静还呼吁,在现有基础上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明确相对独立、具有系统管理能力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研究、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她建议,参照英美等国家适度统一与合理分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模式,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进行整合集中,承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及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王荣海 姚德春

张静。记者 王荣海 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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