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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不是反腐良药

2012-03-14 02:44:4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志灵(北京 职员)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的贪污腐败,若不从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找原因,是绝对不行的。“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这对一个人可能是人性关怀,但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违反了基本的人性。”(3月13日《新京报》)

其实,我国《刑法》对于公职人员的贪污犯罪,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即便是在“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之下,法律对于贪污犯罪的惩处,依然坚持的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必须“当杀则杀”原则。

现行法律对于贪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不低,但据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湖南省委主委张大方披露,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更进一步讲,认为“贪污50万元判死刑就没人贪污”,本质上还是一种重典主义,即通过编织一张严刑峻法的法网,通过制度威慑和个案警示来防范贪腐。在这方面,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可谓不折不扣的实践者,严刑峻法之下,明朝仅因贪污受贿被杀死的官员就多达几万人,甚至有些地方的衙门还出现无人办公的局面,以至于其本人也感叹,“怎么前边的尸体还没有挪开,后人就脚跟着脚地开始为非作歹了呢?人们难道都不拿法律当回事儿吗,如此前赴后继地贪赃枉法?吁!可谓之难教者欤,难禁者欤!”

之所以在严刑峻法之下,贪腐行为依然是“难教”、“难禁”,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这只是一种“事后救火”的方法,而不能做到“事前防范”的防患于未然。事后的惩处力度越大,说明事前的防范机制越弱,也就更容易出现老子感叹的那种“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尴尬。真正有效的贪腐惩处机制,应当是“以事前预防为主、以事后惩处为辅”,这就应当建立起一整套约束权力的制度机制,使得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不可能成为制度的“漏网之鱼”。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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