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终身责任制并非创举,在工程建设、司法等领域,终身责任制已经悄然盛行。譬如,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工程项目往往会存在安全隐患,但一时半会难以发觉,如不对工程方、监管部门附加以终身责任,那么责任便有可能随着时间而稀释。再如司法领域,错案追究要以终身责任制垫底,否则,错案虽可以追究,但仍然欠缺预防。至于公务行为,它也会存在决策、行政等方面的失误,但失误不会立马显现端倪,对它们的观察需假以时日,而如果没有终身责任制,那么相关责任同样可能会随着时间而稀释。
公务行为应对于公共事务,涉及到公共利益,既繁琐又复杂,而决策、行政又难免耽于自己的喜好以及各种利益诱导,或以浩大政绩掩盖局部纰漏,或对普通民情失去体察,或因政随人走而只求眼前之功,如此情况下,显著责任固然可以及时追究,但因时间才能浮现的责任,往往又因时间而淹没。因此,责任要细化,要捆绑,要追溯,如此,才能保证决策、行政有长远的目光,有缜密的思路,不至于在局部细节上时时埋下隐患。而且,“终身责任制”,本身也是现代政治的题中之义。
但是,“终身责任制”又离不开三个前提,其一是责任清晰,其二是责任链条化,其三是问责严苛。翻看深圳的这个(征求意见稿),我们又难免失望:它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记录在案,倒查到底,但又无明确界定是哪些责任,责任如何衔接,以及倒查的程序为何。
这个“终身责任制”载于(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原文为:“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活动中各个环节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均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由此不难发现,所谓的“终身责任制”,更像是一个“责任档案终身制”——从始至终得到贯穿的,是“责任档案”,它方便以后问责起来有案可查,能倒查到个人,但何时去查,是不是出了问题才去查,或者,这个“责任档案”根本上只是与责任人的考核、升迁挂钩?对此,(征求意见稿)语焉不详。
也难怪,《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打造诚信极致,“终身负责制”在其中,更像是官员征信系统的一部分,重点在信息的建设,而非问责建设。好在,责任有了档案,总归是有案可循,若要问责起来,也算方便。但是,责任内容、链条、问责都没有得到建设,又何谈“负责制”呢?这是向谁负责?甚至,如果真的只是与责任人的考核、升迁挂钩,那么这个“责任档案”只是向上级负责,向自己的前途负责,与公众就毫无关系。
“责任档案”只是一种信息,“负责制”却需要责任清晰化、链条化以及问责程序化为前提。当然,考虑到公务行为负责的对象为公众,还有必要引入公众监督机制,让责任公开化、透明化。而这个“责任档案”是否会得到公开,邀请公众监督,(征求意见稿)也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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