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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要求新,更要求变

2012-03-20 02:37:1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东莞中院组织社会人士成立的“听审团”首次亮相,旁听案件开庭。庭后,听审团对庭审及案件处理集体评议,但评议结果不作为判决根本性依据。

据称,“听审团”是东莞的首创之举,意在推动司法公开,吸纳社情、民意。司法公开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公平、公正乃孕育于人心,公正的司法一定会获得常情、常理的认同。回顾近年来聚讼不已的司法公案,如“许霆案”、“李昌奎”案等等,莫不是因为司法、常识之间发生了抵牾。更需强调的是,独立的司法,一定会从人们心中的公平汲取力量,并借此将非法律、司法因素带来的种种干预、影响逐一剔除。

司法公开已有多种现成制度,在西方有“陪审团”制度,在我国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另外还有旁听制度,而“听审团”作为新兴事物,其新在何处?

首先,“听审团”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这是东莞中院强调的。“陪审团”制度下,法官的法律专业性判断和陪审员一般常识性判断达成了平衡,同时,也避免了司法权力的专断。但是,“陪审团”根植于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土壤,不便简单嫁接。历史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曾试图引进陪审团制度,但该制度与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多有冲突,难以调谐,其后折中求变,慢慢演变为“参审制”,而在我国则演变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强调“听审团”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

其次,“听审团”也不同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要进入合议庭,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判,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使表决权。“听审团”则不同,其成员不进入审判环节,有表达权而没有表决权,其提供的声音代表一般的社情民意,供法官参考,对断案不构成决定性影响。

再次,“听审团”同旁听制度也有不同,前者可以参与表达,后者只是“围观”而已。表达与“围观”相比,向司法公开更递进了一层。

与现有制度做出了区分,可以表明“听审团”确为首创之举,有新意。当然,有新意不代表有存在的价值,我们还有必要对“听审团”的实际功用做出考量。“听审团”最大的功用体现为:它通过赋予普通公众以表达权,让司法吸纳社情、民意,却不因社情、民意而失去独立性。毕竟,“听审团”所表达的声音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舆论,它是司法机关在审判前主动吸纳的舆情,而且是程序化、制度化吸纳的舆情,这种舆情有参考价值,却不会因产生对抗情绪而对司法产生干扰。我们固然不能对“听审团”给予盛赞,但从司法公开的角度说,它是有益无害的。

当然,“听审团”并非不足忧虑。听审员的遴选机制,声音的代表性,都值得推敲。“听审团”必须保证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的机会,必须保证参与者身份有广泛的分布,最终让所传递的声音有广泛的代表性,并足以称得上是表达社情、民意。如果“听审团”成员有较高的门槛,甚至形成了准职业化的趋势,其意义就不大,甚至会反而构成阻碍司法公正的因素。

另外,“听审团”背后是否存在着一种固化的改革思维,也值得我们深思。推动司法公开的长远之举,自然是司法体制改革,一般的技术性的改革当然可以尝试,但如果只是沉湎于技术性的改革,指望以小搏大,反倒可能固步自封。我们期待“听审团”这类求新之举,但也更希望司法能够求变,要更努力地向前迈大步子,而非在进退失据之间做各种短暂的尝试。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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