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昨日多家媒体报道,中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体检者的月经史。部分体检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隐私被侵犯,质疑检查意义。北京一家公益机构致信政府,建议取消该项检查,称检查性病损害女性人格尊严,造成间接歧视。
入职体检是基于职业、岗位要求的身体检查,其存在有两个基本考量,一是职业的特殊要求;一是是否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比如交警就不能招有红绿色盲症的人,有红绿色盲症的不能从事这个职业,并非是就业或身体歧视,而是从公共安全来考虑,必须对入职者有特殊的身体要求。
不过,患有红绿色盲症的人从事对色觉要求不高的职业,就不应对这类疾病作入职检查。这就是说,入职体检需不需要,标准的制定应该以是否职业的特殊要求,和是否威胁公共安全为重要参照。体检标准高、项目全固然有利于用人单位录用到适合的人,但必然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就业权为代价。拿乙肝病毒来说,此前,普遍存在入职检查乙肝两对半的现象,成为普遍就业歧视、健康歧视,经过人们的长期反对,至少现在在法律上取消了这项入职体检项目,让上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平等权利。
乙肝病毒从必要的入职强制体检项目,变成非必要的入职体检项目,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众多,反对声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从理论上证明了乙肝病毒并非威胁公共安全的疾病,即目前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在常规体检中检测出的“乙肝病毒”(即“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结果为阳性),会通过共同的工作学习传播,人们用夸大的危害来否定乙肝携带者的权利,是极其霸道的行为。
既然乙肝病毒这样长期为人们所恐惧的疾病,都可以从入职者的强制体检项目中删除,为什么性病、妇科疾病,以及糖尿病、高血压等这些不会通过共同的工作学习传播的疾病要检查,而且还是公务员录用的必要强制检查项目?而那些不在规定之内的“乳房对称”体检项目更无必要。非必要的入职强制体检,无论是否存在于一些规定之中,甚至试行了数年之久,在我们看来,已经不只是事关歧视和隐私的问题,而是涉嫌违法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严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必要的入职强制体检,从医学角度看是体检,可是从社会、法律角度看就是侵犯人的身体,是比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还要严重的违法行为,搜查公民的身体还只是限于体外,而体检很可能是“刀枪齐入”,抽血采样,直接损害人的身体。对这种比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还要严重的行为,为什么能堂而皇之写进规定,人们可以长期视而不见,难道仅仅是求职者有求于人?
退一步讲,假定每一个单位的体检都标准高、项目全,连乳房是否对称都要检查,无所不刁难其极,那么,我们要问,人是要生存的,生存的物质主要来源于工作,而严苛的体检将患病、有缺陷的人堵在职业的大门外?这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所以无论国际公约、惯例都反对过多的限制性入职要求。
如果现在还不能要求企业简化体检项目的话,应该从简化公务员录用体检做起,只保留必须的部分,非必要的统统删除,这既是尊重人的权利,也是减少公务员招录中的腐败的办法之一。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