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晏扬(浙江媒体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醉驾等危险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月22日《新京报》)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一个人犯罪致使他人伤亡,难道不该自己赔偿吗?而由保险公司埋单,这不是变相纵容酒驾、醉驾吗?可能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但我不这么认为。
凡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都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管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其功能正在于为被保险人的过错埋单,人们购买车险,就是为了让保险公司为自己分担责任。被保险人的过错有大有小,倒车时撞到墙上致车辆受损,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但保险公司得赔;被保险人驾车闯红灯撞到行人,这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也得赔。同理,被保险人醉驾致人伤亡,虽然过错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险公司仍然得赔。
应该看到,被保险人违法犯罪与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醉驾应受什么惩处,刑法上规定得很清楚,与保险公司无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交纳保费与提供保险服务的关系,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车险,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契约,这种契约不能因一方违法犯罪而撕毁。
当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醉驾致人死伤,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可以在赔偿受害人后向被保险人追偿。这样的规定,在先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平衡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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