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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将“另案处理”关进笼子里

2012-03-26 02:05:2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今年最高检严查“另案处理”中有罪不究、拖延侦查等违规行为。记者3月24日获悉,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将对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中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专项检查。(3月25日《京华时报》)

“另案处理”又称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指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的情况。但实际情况有些往往就是由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自身说了算。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逃,何时被抓捕归案,这些情况都只有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自身知晓,他们并没有向检察机关及时汇报的义务。检察机关无从准确和及时“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和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情况,形成了一个司法监督的“真空区”。

正是这种信息不透明,让某些侦查人员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让“另案处理”成为司法腐败的隐通道。一些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致使某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了“另案不理”。最典型的莫过于连卓钊案,作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中的重要角色连卓钊,早在2002年就涉及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但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却显示,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者被“另案处理”。因此,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2007年1月,连卓钊甚至在陈绍基等人的帮助下,被增补为广东省政协委员,直至2008年郑少东案发才被捕。

“另案处理”作为司法腐败的隐形通道,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因此,最高检与公安部适时针对“另案处理”展开专项行动,确实很有必要。但要将“另案处理”关进笼子里,一方面,必须建立动态和实时的监督,比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网,所有“另案处理”的情况必须上网,检察机关可以也必须随时检查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情况。另一方面,还需要立法跟进。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另案处理”如何处理和如何监督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另案处理”在法律上及时进行规范刻不容迟。

◇ 杨涛(江西 检察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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