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刘英团(河南 律师)
3月31日,项城市在该市广场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会上,政法部门依法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法院还公开宣判了10名被告人,以震慑犯罪,招致网友广泛批评。对此,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称,“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不管是谁组织召开的,公安局都不会推脱责任,打击犯罪的愿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当”,也没想到会“闹这么大的动静”。(4月5日《大河报》)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之中。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与罪犯何异?
德国刑法学家耶林说:“刑罚如同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全社会,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消除形成犯罪的社会条件,预防犯罪,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围观与羞辱。无视“罪犯”尊严和价值的公捕公判非但挽救、教育不了“罪犯”,反而把“罪犯”往绝路上推,是非正义的“广场司法”。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者宣传。”那种认为“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和程序怎样都无所谓”的观念最终必然导致所有的权利都成浮云。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把人绑到广场上公捕公判仅是“方法不太妥当”吗?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