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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还应更加细化

2012-04-10 01:53:0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熊志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条司法解释共11个条文,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并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七种情形。

整体而言,新出台的这一《规定》,带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它并非宏观地对“新拆迁条例”相关原则的简单重申,而是直指市县级的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作了更详细的指引和规范。这一司法解释,可看作一种延展性的补充说明,它是法律条文阶段性的调整和再梳理的必然结果。

“新拆迁条例”颁布至今,经过了一年多的实践检验,暴露了一些问题。虽然“行政强拆”已被废止,取而代之以“裁执分离”,从权力的相互约束与制衡来看,这对于规范强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而言,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是,它是否达到了人们的预期,或者说还有多少有待完善的空间,依然需要观察。比如,如何确保司法部门不受制于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强制执行”的决定权,依然缺乏理想的处理方式。这也导致了“裁执分离”难以真实落地,近期发生在哈尔滨的深夜强拆事件,即是缩影。在这个背景下,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及时而且必要。毕竟,“裁执分离”本身原则性比较强,它不会自行起作用,尤其是在司法、行政抱团时有发生的情况下,“裁执分离”容易流于形式,降格为隐性的“行政强拆”。

就内容来看,《规定》列举的七种情形,算是对上述漏洞有针对性预防。包括违背事实根据、公平补偿原则、行政目的、法定拆迁程序等,《规定》涉及的七种情形,虽谈不上天衣无缝,但也比较全面地兼顾了各个方面,如果能保证执行到位,相信不无小补。

对于司法解释,人们在追求面面俱到的同时,仍希望它涵盖的每一要点都能具体细化,而非点到即止,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梳理禁止执行的七种情形不难发现,诸如“明确、明显、严重”的程度副词贯穿始终,比如,“明确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这类模糊表述,隐藏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弹性之下,该准予还是禁止,容易缺乏清晰的界限。完全取决于司法部门对于程度“严重与否”或者“明显与否”的人为判断,最终是否强制执行,很可能就在法院一念之间。因此,《规定》即便面面俱到,也容易因弹性过大,而无法形成硬约束效力,这不应该是出台司法解释的初衷。

征地拆迁本身的利益牵扯十分复杂,这决定了规范拆迁是系统工程,也是细节工程,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底层设计”。新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实现了对“新拆迁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但它目前的细化程度还不够,依然过于宽泛而留存漏洞。要真正完善“底层设计”,《规定》起码应建立在“判断事实”而非“判断程度”上,只有建立在严谨和精准性的基础上,新司法解释才让人寄予较高的期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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