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就后悔不已。李荣寿是否非法营运?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
自称做好事被罚款
2008年7月18日下午,67岁的李荣寿在合肥市保健院门外,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刚开摩托送完妻子的李荣寿求助。“本来是想做好事,又顺路,就答应了”,李荣寿说。
李荣寿回忆称,这位女士在到达目的地后,说没有零钱,李荣寿表示不用给钱。等到该女士走远,李荣寿正准备离开时,却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的执法人员拦下,并认定李荣寿是“摩的司机”,要求暂扣他的车辆。执法人员认为我带互不相识的人,虽没收钱,却有收费约定,也等于非法营运。”
2008年8月20日,运管处对李荣寿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书》)。其中提到:“执法人员通过对李荣寿及其所载乘客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证实乘客和李荣寿互不相识,乘客乘坐该摩托车约定付费5元。根据现场采录及调查核实,认为李荣寿使用摩托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最后,运管处作出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处罚告到法院
李荣寿不服,遂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1月10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被告对老李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书》。此外,运管处称,被答辩人(李荣寿)诉称系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不仅违反基本常理,更与答辩人(运管处)提供的证据不符,显然不能成立”。
“开庭后我才知道,运管处用来证明我非法营运的证据,只有对我和一位女士的录像及笔录,录像中那位女士说我们有约定车费。”李荣寿说,但他表示录像中的女子跟他所搭载的不是同一人。
李荣寿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运管处证据有问题
败诉后,李荣寿并没有放弃。李荣寿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也发现了这些证据中的问题。”
2010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皖检民行抗字(2010)第26号行政抗诉书》(以下简称《抗诉书》)。《抗诉书》中称,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荣寿的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抗诉书》还对运管处所提供证据进行了质疑。
“做好事还要开证明”
李荣寿在收到《抗诉书》后,安徽省高院令原审法院合肥市中院对此案再审。但李荣寿又败诉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法院称“李荣寿承认用摩托车载人,但辩称是应人请求做好事送人,并非载客营利没有证据证明”。
对此,李荣寿说,“我做好事送人,也不要你宣传表扬,为什么要证据证明?处罚者运管局才有证明我违法的责任才对。看来,以后做好事前要先开个证明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此,合肥市运管处工作人员表示,“时间这么久,弄这个事情,你现在让我讲当时是怎么处罚的,我也没有办法给你提供确切的信息。”
据中国青年报
我做好事送人,也不要你宣传表扬,为什么要证据证明?处罚者运管局才有证明我违法的责任才对。看来,以后做好事前要先开个证明才行。
——李荣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