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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闯黄灯违法”

2012-04-12 02:39:4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熊志

闯黄灯也属违法?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该案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武汉车主发帖询问:“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会被电子眼拍吗?”昨天,武汉市交管部门明确给出说法:闯黄灯违法。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人所共知的交通规则,但是遇到黄灯如何通行,却始终缺乏权威定论。直至今日,“闯黄灯”是否违法、是否应处以行政处罚,坊间争议仍难消停。从释疑解惑、厘清纷争的角度来看,交管部门的及时回应、表态,值得肯定。

不过,就目前回馈的舆论来看,“闯黄灯违法”还是受到了一定的质疑,要从官方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表态,过渡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通行规则,显然还有一定难度,这涉及到行车心态、交通习惯的转换,而这一切的实现,则建立在对“闯黄灯违法”的理性认识之上。

现行的道路交通体系里,黄灯的设置意义,在于在绿灯和红灯变更中腾出缓冲空间;而法律视角下,黄灯则意味着“警示”,这些弹性的定性,决定了黄灯所对应的通行方式不会和红灯、绿灯一样是单一化的,而是有着具体的执行语境。对此,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是,关于黄灯的相关界定,道交法就此戛然而止,遗漏了对“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的通行设定,因而留下了争议的空间。

对于公众而言,原则上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处罚的执行也应据此展开。因此,在道交法无明文约束“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的情况下,认定“闯黄灯”是违法行为而加以处罚,的确还有商榷的余地。

在道交法的这一漏洞尚未封堵之前,判断一条法律绝不能仅仅从原则、理念等抽象性的方面去解读。一旦发生争议,理应形成这样的基本认识:如果概念上始终难以达成共识,那么,人们更应考虑这条法律以怎样的方式执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契合公共利益。

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是兼顾了通行的效率和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在驾驶人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发生矛盾时,前者在合理范围内做出让步,符合社会的基本伦理规范。而且,据相关统计,全国城市道路交通事故1/4发生在路口,这1/4里又有九成以上由违反信号灯导致,其中包括闯黄灯。虽然“闯黄灯”具体占多大比例,尚无具体数据,但这一现实还是比较清晰地勾勒出遏制“闯黄灯”的迫切性。正因如此,明确“闯黄灯”违法,于情于理都能够说得通。

其实,公众的质疑,更多地还是指向违法所对应的处罚。对于部分人而言,从性质模糊到明确违法,交通习惯可能很难适应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有所担忧也在情理之中。但换一个角度理解,这同样可看作一股倒逼的力量,毕竟,惩罚不是目的,而是约束驾驶人谨慎行车的手段。对驾驶者规则意识的重塑,对公共安全的进一步收紧,将有着良性的意义。

至于交管部门,在明确“闯黄灯”违法之后还应走得更远。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在规定落地的过程中,当以人性化的疏导为主,循序渐进地矫正“闯黄灯”的行车痼疾;二是将罚款收支透明化,这是回应质疑的最好手段。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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