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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之力遏制非理性维权

2012-04-13 02:30:0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朱昌俊

4月11日,上海浦东机场20余名旅客冲入跑道逼停飞机。乘客称航班因天气延误,航空公司没有及时安置旅客,亦未道歉,旅客多番辗转维权以致情绪失控。拦机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给每位乘客赔偿了1000元。对此,有律师表示此风不可长,擅闯跑道危害公共安全应受罚。

擅闯跑道逼停飞机,危害公共安全涉嫌违法,这无可争议。但从网友跟帖来看,舆论对于上海浦东机场不罚反赔的处理,并未达成如法律规定的共识。反对意见在于,担心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的非理性维权一旦实现,将形成“负激励”,导致更多的非理性维权发生,妨害更多的公共安全;赞成方则认为闯入跑道的乘客是不得已而为之,航空公司有错在先,获得赔偿也就理所当然。

因天气原因致航班延误,是正常的现象。根据中国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损害赔偿指导性意见,天气原因、流量控制、空中交通管制等都属于“不可抗拒原因”,航空公司不具有赔偿义务。不过,事情并非表面这么简单。应该看到,乘客在飞机晚点后到拦飞机这个过程中,曾数次往返于飞机与候机室,甚至是被雨淋,这些遭遇被航空公司所忽视,这是促成“拦飞机”一事的重要原因。也就说,航空公司本身还是存在一定责任。因而,明知在乘客已经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有违常理的赔偿,只不过是出于一种“大事化了,小事化了”的公关需要罢了。

近年来,因飞机晚点乘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矛盾的事例并不鲜见。矛盾的激发并非无缘无故,且大多指向航空公司傲慢劣质的服务。但板子一味打向航空公司,显然有失公允。出于“不可抗拒原因”而延误,航空公司也是受害者,乘客在选择飞机这一出行工具时,应该也同时选择了承担这种“意外”风险。不过,乘客一旦购买了航空公司的服务,二者便形成了契约关系,航空公司对于乘客负有道义和法律上的服务义务,即使为不可抗拒因素,告知和补救的义务依然存在。然而,这种义务的分配,亦即既能规范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又能防范乘客的“无理取闹”的机制,目前仍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

即便有民航总局指导性意见,但囿于其层级的低下,其执行效力非常有限。可以说,目前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利益博弈和矛盾调节,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然人的谈判状态。而规则的阙如,对于航空公司和乘客来说,并没有固定的赢家,利与弊只是相对而已。于乘客而言,赔偿机制的缺乏,自身维权无疑缺少制度保障,非理性维权易被激发;于航空公司,指导意见的模糊,也将在调解纠纷上缺乏制度支撑和自主权。

有专家指出,解决航班延误的问题,应该两个方面来解决,一个是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个是航空服务质量的提高。其实,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个更为迫切而基础性的工程。从长远来看,无法律约束,单方面苛责航空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无异于奢谈,更遑论企业信誉和企业文化的构建。

说到底,乘客拦飞机反获赔偿,只不过是调解机制缺失下的极端案例,真正需要被解剖和放大的,是如何规避这种法律之外和情理之中的冲动,让每一个乘客和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补偿,而非“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才是这场荒唐的社会剧所隐含的时代弊病所在。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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