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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错了” 法官称“眼睛花”

2012-04-18 02:09:4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2011年9月16号,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俩,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利强的两个小姨子。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现代轿车,碾压过去。坐在后排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

事发地警方称,“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三个月后的12月27号,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合议庭审理,今年3月6号,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性交通事故被轻判

记者看到,陕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然而,张利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

陕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承认说,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判决和实际不符。而当时他们之所以这样判,也是事出有因。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两年刑期的减轻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赔偿证明”被指偷梁换柱

在这份“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90万元的意思。

记者发现,其中“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字和“称”字,是手写体,在打印规整的文书中,惹人注目。如没有这两个字,就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审判长称自己“眼花了”

对于“据”“称”二字的奥妙,陕县法院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水涛说,“他是这样写了个东西,就是说能保障赔偿90万最少。他证明写的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我就判了。他写错了,我们应该一个字一个字的抠。”

目前,陕县人民检查院已经向陕县人民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据央广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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