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4月22日《广州日报》)
“以前发现违建,城管要层层上报,等待批准的规定进行修改,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以达到一旦发现违建,能够及时制止的效果”——来自《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审议现场的这种声音,可以说是对广州增设城管查封权的直接呼应。为城管扩权的另一背景是,近十年来,尽管广州每年拆除的违建高达150万-200万平方米,但全市目前还存在10000多宗、936万平方米的违建。不难看出,在如此繁重的拆违任务前,为城管增设查封权,已然带有浓重的突击色彩。
囿于长时间以来屡屡爆出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对于深陷信任危机的城管的扩权,公共舆论的“吐槽”和担忧主要集中在:查封权的增设,将可能加大城管暴力执法的几率。暂且不论此种敏感是否过度, 首先从立法角度而言,为城管增赋查封权就有不可避免的疑点。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而全国人大赋予此权的司法机构仅限海关、警察等司法部门,城管局显然不在此列。于司法层面,查封权的具体执行,当严格遵循法院的授权。众所周知,城管与私权的保护关系密切,且其间争执、冲突多发,一旦城管享有查封权,当公民面临合法利益侵害申诉司法,法院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裁决困境,公民的司法救济渠道受阻的几率大增。
现场查封明显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然而,现有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依据的上位法只是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此看来,草案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地绕开《行政强制法》为城管赋权,在立法层面上显得过于牵强,不免带有僭越嫌疑。
再谈公众的担忧。在城管目前享有的权力约束和行政现状下,对于城管扩权存有芥蒂,几乎是一种常态的公共表情。执法上屡禁不止的暴力方式,处理上百试不爽的“临时工”托辞,执法范围和权责界限的含糊不清,都使城管执法带有天然的越权嫌疑;而此番增权,对于城管悖约又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增权恐滑向特权的立法负效应不容小视。尤其是,查封权隶属司法权行列,将其赋予行政机构需要慎之又慎。
回到为城管增加查封权的出发点,违建的大量存在,并不仅仅意味着建造主体的违法开建,其与城市规划更关系密切。所以,消除违建无疑属于综合性工程,单纯渴望为城管增权以提升拆违效率来治理违建乱象,本身就暴露了一种单线性的治理思维。向城管增权,不仅容易给城管自我权力增加的不良幻觉,也容易激发执法对象的逆反心理,执法冲突的几率被潜在放大,最终很可能是一步得不偿失的“坏棋”。
◇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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