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以公益诉讼制度回应权利诉求

以公益诉讼制度回应权利诉求

2012-04-25 02:18:0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召开,大会将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去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其中建议增加的规定有多处亮点,最惹人注目的是草案将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在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草案》修改情况怎样,“公益诉讼制度”是否会真正落实,这些问题想必为公众所关心。

我国不乏“公益诉讼”的案例,但是,以“非直接侵害对象”的身份起诉,直接为“不特定群体利益”维权,这类的公益诉讼还较为罕见。作为制度化的“公益诉讼”,并不仅仅考虑起诉者的用意是否出于公心,以及案例是否具备社会影响力,更要考虑的是判决的实际效力是否具有普遍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因一个案件的判决而直接受益。以前我们所看到的“公益诉讼”,只是公民、团体以“侵害对象”的身份出现,以私益维权为杠杆,通过案例的公共影响间接推动公益,甚至象征性代公众维权。如果有了“公益诉讼制度”,他们将不必再如此用心良苦。

“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好处不难发现:它以点带面地解决着同类纠纷,而参与“公益诉讼”的个人、团体可以扮演着“私人检察官”的角色。日常维权中,公民的对手除了个体,往往还有着企业以及各类组织、机构,力量悬殊之下,私益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往往太大,遑论替公众要回一个公道。“公益诉讼制度”则可以尝试解决这个问题。

在一个法制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离不开法律和司法的力量,以及通过司法渠道参与公共事务的普通公民,甚至,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也包括法律和司法。法制如健全,社会问题、矛盾自会通通汇集于司法的框架下,人们各自以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调整权利诉求,通过理性的抗辩,寻求矛盾的化解。而一个希望温和成长的社会,除了依靠宏观政治推动进步,更需要的是在微观上第一时间消化问题,而健全的法制便是吸纳社会问题的脾胃。譬如食品问题,如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生产企业的背后无疑有了无处不在的监督之眼,违法生产的成本将会大幅提升,我们也就不至于总是哀叹监管失灵,仿佛一切希望都在单一的行政力量上。

当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并非符合所有的期待,《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至今已有半年,期间舆论对“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赋予公民个体诉讼资格极为关注,但此次报告中似未提及这一点。立法者的担心不难揣测,即赋予公民个体以诉讼资格可能会导致滥法的问题。但是,回想一下我们的法制进程,可谓公民滥法者少而权力滥法者多,针对公民谈滥法又近乎于奢侈。公民所掌握的法律资源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立法审慎情有可原,但也不必过于审慎。事实上,滥法之所以被顾虑,惧惮的问题多在资源耗费以及道德风险上,但这完全可以通过辅助制度予以解决。民诉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代表着法制进步,只是,也希望这个步子更大一些,让我们的法律能够及时回应风险社会中的权利诉求。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