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我省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约法三章”。
全省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统一纳入管理范围。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举办单位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撤销。
链接》》》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