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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管围观”看社会的道德分工

2012-05-08 02:46:4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巴西男子“MOZER”在东莞阻止小偷行窃时遭到殴打,数十人围观,2名城管队员目睹殴打过程未阻止。5月6日,东莞警方通报称,2名队员无权管治安案件,其表现并无过多不当,警方将为MOZER申报见义勇为,该案被定性为抢劫行为。目前,2名嫌犯已落网,另有1人在逃。(5月7日金羊网)

随着事件的还原,这一新闻立即被网友简化为“巴西友人见义勇为,城管队员袖手旁观”的描述,其中的强烈落差与对照,似乎成了城管责任缺失的又一佐证,这让本就岌岌可危的城管形象再度蒙上阴影。

按东莞警方的表述,城管队员没有人身强制权,而行窃遭殴属治安案件,并不在城管的执法权限内,这从职能设定上论证了城管坐视不理的无过。单纯以法律而论,这站得住脚,因为现行城管制度的依据,是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圈定权限范围,围观的城管的确在法律上可以豁免于指责。甚至,为了避免城管执法越界,在城管的执法权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之间明确界限,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对行为的评判标准是不是只有法律?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巴西男子难道有管辖权”——网友的发问很实在,很显然,这里面牵涉到道德问题。城管拒绝援助,本质上是一种道德选择。而道德不同于法律,它们的边界并不重合,多数时候道德的要求其实更高。比如,在公交上拒绝给老弱病残让座,不会被判定为违法,却会遭受道义的批判。在法律上,我们可以说,超出了既定的职能边界,城管身份就应褪下,围观行为只能被定义为公民行为;但在道德上,“城管围观”与“公民围观”却无法等同。原因在于,在以职业、身份、地位等等为依据的道德分工体系下,城管被社会赋予了高于普通民众的行为要求。厘清了这点,便容易明白,何以网友未言及那数十个围观者,却揪住两名城管不放。

当然,这种道德分工是与权力的授予相对应的。作为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者,城管有权行使公共职能,调度公共资源,享受财税供养。对于公职人员,权责对等是基本原则,而权责中的“责”是责任而非职责。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外延更广,是对公共领域里个人行为的总体描述,而后者仅仅是“职务内的责任”。正因如此,可以说,理想状态下,一个社会的道德分工应该是倒金字塔式的,呈现出梯度的分布。权力越大、地位越高、影响力越大、财力越富庶,就得承担更高的道德义务,接收来自社会更为苛刻的道德审视,这就好比我们不能厚责平头百姓低俗骂街,却会对公共人物的脏话吐槽施以批驳。因而,要求享有执法权的城管在道德上“高人一截”,并非公众一厢情愿的期望,而是暗含了社会合理运行的内在规则。

◇ 熊志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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