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北京晚报报道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若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该规定6月1日起实行。
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省会城市中院管辖一审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加重垄断企业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限制购买新技术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可委托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专业性很强。《垄断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人员就案件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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