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商报消息 ◇ 宋志标
5月7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去年下半年开始,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他还说,政治类、人权类的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民政部长的这番表态被认为是释放了巨大的信号,引起各方关注。
李立国所宣布的放开社会组织登记,表面上看是突如其来的消息,实际上他在此前接受媒体专访时已经表达过类似意思。在广州、深圳等城市,相关的试点工作都开展了很长时间。部长的宣告,等于示意民政系统内部的调试已经完成,可以对外全面实行登记新制度。主管部门走到这一步不容易,这显示社团登记的脱敏工作进入了流程。
修订社会组织登记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特别对民政等行政部门、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等各社会组织以及民众个人产生直接作用。而在过去,这三者之间充满了不信任,并且不信任是相互强化的,相互之间的关系严重扭结,形成了现今需要被打破的社会僵局。放开登记,对三者都是一个解脱的开始,脱敏和重新建立互信将是以后较长时间的要务。
放开社会组织登记的直接好处是扩大NGO的规模,对于增强它们的能力建设是一个利好消息。不过,社会组织的期待不限于登记这么简单,除了要解决登记难,发展难才是真问题。它们会进一步希望政府提供资源,主动培育。社会组织的这种期盼不该被理解为“投降主义”,在香港地区,政府赞助公益组织是常态,这对主管部门提出了更多要求。
对民政等政府机构来说,放开登记自然可以压缩审核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也可以增益自身信誉。但放松审批制不等于万事大吉,筹划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尽快提上日程。重中之重是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以此向社会组织系统注入资源,令后者与社会需求相融合。这是与放开登记相辅相成的工作,一旦偏废就会令放开登记意义折损。
对公众个人来讲,对登记制修订的期望,包括更容易成立组织,可以更自由地表达捐款意向等。这些个人诉求连同社会组织的需求,都指向管理机制的深层变革。李立国表示,社团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组织条例和基金会条例都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也是呼应这些吁求。这显示了上述三者之间更长远的合作可能。
综合一些信息看,放开登记隶属于更广泛的社会管理改革,是上层设计的一小部分技术设计。公益行业内部参与了这项改革计划的呼吁和制订,乐见其成。相较于登记环节,业内更看重对公益界三大基本法规的修订,比如一直在盼望的减税问题。种种期待向着好的方向转化,官民在接触和加深互信。
总之,一个符合各方期待的社会组织体系有赖于彼此放下戒备,放开登记就算是政府主动示好的一个表达。尽管政府占据了资金和政策资源,但社会组织自身的专业化追求也是相当重要的变量。虽然问题仍多,好消息是改善的窗口已经打开。社会组织以及有志于此项事业的公众都可以参与进来,展现存在,一起把互信的格局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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