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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主义的公路“超时费”

2012-05-15 02:34:5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河北一司机驾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出高速时被告知货车停留超时,须交345元“超时费”。据报道,高速公路“超时费”不是个例,更不是新鲜事。(5月14日《山东商报》)

对此,当地公路方做出的解释是:“超时费”是为了“加强联网收费管理,防止个别驾驶员(车主)之间调换通行卡,逃缴或少缴车辆通行费行为而设置的。”2008年的《都市快报》、《市场报》等已有过相关报道,见诸报端的解释多半拥有同样的理由。而翻看一些省份的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收取“超时费”的规定相当普遍,这类规定一般都被明确为针对“换卡逃费”等行为。

通读过相关报道之后,我们还会得出一个印象:“换卡逃费”为收费公路造成了大量损失,似有必要遏制,但是,通常的公路抓拍设备识别能力有限,杜绝“换卡逃费”就只能寻求变通之道,即,设定行车时限让司机们没有机会“换卡逃费”。超时、换卡之间可以画上等号吗?从常识来讲,当然不行,但在管理本位的逻辑上,这就可以理解了。

那么,怎样才算超时?这里有着精密的数字推理游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高速公路的最低时速一般为60公里,公路方可以将整个里程的行驶时间计算出来,再考虑到一定的加油、休息等时间,就可以推理出一个“合理时限”,超出这个时限,就被有罪推定为“换卡逃费”。司机们固然可以通过发票、凭证等避免罚款,但举证责任显然已经倒置。更何况,很多拿不到发票、凭证的情况下,责任该怎么算?拿到发票、凭证是不是又可以成为“换卡逃费”的规避路径?这些都是问题,但公路管理者似乎没有去考虑。

“超时费”是罚款,是服务于公路管理的。但是,这种管理以自己为本位,管理的便利盖过了服务的需要,被管理者配合管理,而非为被管理者服务。所谓的“超时费”,与其说是因“换卡逃费”而收取的罚款,毋宁说是司机不够配合管理而被罚款。这是管理本位的逻辑,它依赖于很多因素,最典型的就是罚款主义——管理本位会乐于通过创设更多的罚款名目来精简自己的工作,甚至,一个罚款名目需要另一个罚款名目来支撑,互相配合,形成“罚款的自洽”,而罚款名目正在获得一种自我繁殖的能力。

很多地方都有“超时费”,但很多地方的“超时费”没有获得物价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获得相关法律的授权,却堂而皇之地以“管理办法”的形式被明确。若深究根源,这罚款主义的盛行,在于相关管理部门的权限仍然过大,尚没被充分纳入到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因此,若要严格杜绝各种乱罚款、乱收费现象,最需要的仍然是秉持法治精神,让一切罚款、收费回归到法制渠道。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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