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5月13日,湖南平江县一座120米长的三孔石拱桥突然垮塌。据排查有9人落水,3人获救,目前已发现四具遇难者遗体,还有两人失踪。平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称,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乡镇和村里在桥边设立了警示牌和简易路障,但是没拦住过往的人。(5月16日 《新京报》)
交通运输局局长的此番表述,并非仅针对“警示牌和路障拦不住行人”,而是基于一种事实,即在当地农村,超载行驶、人货混装、违章驾驶等乱象十分普遍。由此,之于这场无法片面归咎于天灾的安全事故,对“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相关元素的突出,就给人以新的判断,在责任的厘定之中,民众自身的责任得以坐实,而且被放大。
显然,单就事实的呈现而言,这并无不妥,且还原了乡村社会的管理困境。新闻中也谈到,“在桥塌之前,即便有村民把守路障,但不少人强行通过,做了很多工作也只能劝退一些”。这些细节描述说明,涉险过桥的民众,对自身行为及其可能后果都缺乏一个比较负责的把控,悲剧的酿成,自然和这些因素有关。如果我们承认,塌桥事件或多或少内含了“人祸”,那就不能被同情遮蔽双眼,而无视民众固有之责——这是我们评判这起安全事故的逻辑基点。
但是,这样的逻辑基点,是与当地政府对自身职责的严格肃清相伴而生的。对于如上表述,人们还是很难将其定义为一次“基于事实、公允全面而又善意的批评”,原因在于,它近似于摆出了第三者的姿势,将自我化身为严肃的批评家;而且在“人为因素”为定值的前提下,对于民众责任的突出与放大,实际上隐秘地弱化了自身责任,这样淡化自身、强化他者责任,让人难以释怀。
回到塌桥事故会发现,垮塌的这座桥梁早先已被认定为“二类非危桥”(桥面桥体有破损,但不影响正常通行),且属于无钢筋的拱桥,那么,它的防撞性能是存疑的。在上游有大吨位采砂船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前置性的风险预防机制,应当在暴雨发生前就存在,并对桥梁安全形成刚性保护,否则,就有失职之嫌。
此外,在河流流量剧增后,当地政府虽想到了预警,但却存在明显疏忽。简易的路障,不引人注意的警示牌,松弛的通行把关,交接班所留下的长时间的看守空白,这些诱发因素,无不可划归于政府处置的乏力,它甚至传递出一种贯穿始终的疏忽感。网友的比照很实在,设卡收费时,鲜有人能规避;但对于一座岌岌可危的桥梁,却无法实现无缝的布控。两种语境下的行为,固然不可轻易并列,但其中管理思维的分野,却值得深入思考。
一场塌桥事故,几条流走的生命,它本应不当成为解剖民众陋习的引线。相反,民众法制观念、安全意识的欠缺,本身已反向地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在这个乱象频频的乡村,政府的治理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疏漏,因而,坊间积习不是豁免金牌,而理应成为当地政府头顶的责任。
现代政治语境下,权力对公众负有天然责任。当事故发生时,只要能在官方层面找到可以苛责的因子,那么,权力者首先当深入自省,以第一视角切入反思,然后才有批评民众的余地,这是基本的身份伦理。倘若反思都难言彻底,那么,任何指向民众的批评,都注定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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