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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墙外挂招牌 物业能不能收费

2012-05-22 01:58:1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宗泽 通讯员 吴新莉 曹文兵 实习生 杨颖 蔡睿)商品房外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近日,熊先生为此打上官司。他在某小区一楼开了家商铺,却因在外墙上挂招牌,被物业方要求每年交2万元广告费。法院一审判决,小区房屋外墙归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方收广告费系违法。

据熊先生诉称,2011年7月14日,他在东湖附近一社区内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位于单元楼1楼。熊先生将该房改造为一家电器商店,在房屋外墙上装了一块招牌。没几天,小区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均找上门来,告知熊先生每年需交给他们2万元广告费。

熊先生买房时曾与该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社区房屋的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买受人设置店招、广告牌时,应当服从出卖人或物业公司的管理。

“自家店铺前挂招牌竟要交费?”熊先生对此约定颇为不满,拒交广告费。岂料,同年10月,该物业公司叫人强行将招牌拆除。熊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认为,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可以进行合理利用。而本案中,熊某在自己经营店铺外墙悬挂招牌,属合理利用范围。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中,有关保留外墙面使用权的约定无效,也无权要求熊某支付外墙面广告费。

◇法官说◇

房屋外墙面全体业主共有

东新法院认为,《物权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社区房屋外墙面属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在出售房屋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外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同时,房屋外墙面也不能由单个业主私有。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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